名誉权纠纷的调解
人民法院在调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时,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有关规定,宣传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受害一方赔礼道歉;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因侵害名誉权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利益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外,对于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作如下把握:
1.赔与不赔,要考虑侵权的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侵权的情节主要是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如为泄私愤或图报复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或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当众羞辱他人都属于情节恶劣。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者形象、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家庭和睦遭到破坏,晋职、晋级受到影响等均属于后果严重,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侵害情节较轻,后果不甚严重的,应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除了要考虑侵权情节和后果外,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两大功能就是抚慰受害人和惩戒加害人,如果通过加害人承担其他非财产责任形式,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实现了这两个目的,则可以少赔或不赔。此外,在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要结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