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收征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列明的可暂不缴纳关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种类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本条一方面明确了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滞留期限内可暂不缴纳税款;另一方面,规定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如果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而本条所称“规定期限届满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是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即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申报办理正式进出口及纳税手续也是允许的。但纳税义务人应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出现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还不能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正式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二是应当按照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