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境修理货物未能按期复运出境时,海关对其实施征税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如果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就不再将其作为进境修理货物,而是作为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因为海关允许的期限已经包括了纳税义务人申请的延长期,根据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允许期限是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有关合同和修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而且如果确有正当理由,纳税义务人可以多次申请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义务人还不能如期将修理货物复运出境,海关必须采取措施结束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否则,将大大增加海关的管理成本,并影响海关正常的监管秩序。
所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即应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进境修理货物申报进境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不论该货物进境时是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的进口税款担保,还是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都应按此原则征收税款。同时,也不考虑该货物最终是否复运出境。
对于这类未按期复运出境的进境修理货物的估价,只应根据其申报进境时的状态选择适用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而不考虑在修理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对于因修理的需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不论是否已在修理过程中用于进境修理货物,均应按照其申报进口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其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