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仲裁庭与独任仲裁庭的区别
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它们的区别是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担任;合议仲裁庭的三名裁员,由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在处理一些简单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合议仲裁庭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照办。
与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与独任庭一样,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合议仲裁庭与独任仲裁庭的适用,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原则是: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出现差错和失误;简便、快捷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