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人的特点
1.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然而,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经营的范围是有限的。如作为农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经营的范围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而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则十分广泛,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有邮电、外贸、建筑安装等活动依法可由全民或集体企业经营。
3.合作社法人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股金分红。如我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法人的这一特点体现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4.合作社法人的机构设置多样。如依《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或对外招标聘任。厂长(经理)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据《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还应设立监事会。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5.合作社法人是股份制法人,但它与股份公司又不一样。因为,合作社法人的股东不论投资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主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申请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存在退股的问题。
合作社法人有许多优点,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很不规范。然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合作社法人有广阔的农村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合作社法人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