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征税管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旨在明确海关对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将作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管理。
本条的立法原意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规定相类似,可参见对该条解释的有关内容。
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范围内的,则应当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已向海关提供了出口税款担保。因此,本条规定出口加工货物未在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则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对于超过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即应根据该货物复运进境时的状态,确定商品归类,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接受其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税款。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遵守海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