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主旨
本条明确了“出口之日”为“海关放行之日”。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出口之日”为“海关放行之日”;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原意,将“原状复运进境”明确为“原状退货复运进境”,以区别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将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进境的情况;并进一步明确了在不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不予征收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所述“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报关单、出口装箱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