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主旨
本条规定了多缴纳税款的相关事宜。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的。纳税义务人如自己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本条规定并未区分造成多征税款的责任,因此,只要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的1年内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即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多征的税款。关于如何确定应同时退还的银行利息,本办法第六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执行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条规定所称“多征税款”,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海关所征收的税款大于应征税款,而不包括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征税差异,也不包括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纳税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超过了规定的1年期限,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应根据有关规定,考虑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参见对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