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主旨
本条规定因故未装运出境申报退关的材料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制订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境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可向海关申请退税。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3点:
一、货物确未装运出境而申报退关的,海关应通过审核出口载货清单来确定其是否出境;
二、纳税义务人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三、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