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明确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均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所谓“主管海关”是指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货物进出口地海关往往不一定是企业所在地海关。将审批权限明确在主管海关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主管海关比较了解本地区企业的情况,便于海关审批;二是因为减免税货物一般只能企业自用,便于海关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