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对《征管办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原《征管办法》是以(86)署税字第966号文件由海关总署于1986年9月30日下发,自198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之后没有对该《征管办法》进行过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海关法》于1987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后,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新《海关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关税条例》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7年、1992年和2003年进行了3次修订,新《关税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征管办法》上位法的《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已进行了多次修订,而《征管办法》多年来却一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这一新时期海关工作方针的要求。同时,十几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总结、归纳和规范,以加快征税管理制度化建设。本次的修订是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以及广州、上海、深圳、青岛、宁波等5个海关的关税部门人员组成修订小组研究讨论修改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征管办法》于2004年12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本条采取明令废止的方式,宣布1986年9月30日由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