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主要是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可活动作了规定,但同样要对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的监管进行规定。而且需要明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活动的监管职责并强化这种职责。但是,由于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又是认证认可活动中特定领域的事情,认证培训活动和认证咨询活动是认证认可活动的辅助性活动,所以需要另外进行规定。因此,本条例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为了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在2002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及其相关通知要求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所谓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所谓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在这际的认证认可活动中,一些认证及认证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认证和咨询不分,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认证专职审核员匮乏,兼职人员较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监管。
上述《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与登记注册作了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条件、审批与登记注册也作了规定。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注册;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认证咨询、培训活动。认证与咨询应当分开,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竞争力。建立健全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认证工作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恶意犯规的行为制定具体的衡量和判定准则,以便准确界定和处理,严厉打击扰乱认证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保护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机构和从业者,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认证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由于本条例设专章对认证机构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以需要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的办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