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的合法性
迄今为止,发展权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特定意义上的发展权利和总体意义上的集体权利能不能被视为一种合法权利?发展权是不是一种人权?它是一种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尽管这些问题都被国际学者们所提及,但尚未真正得出一致的答案。
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权合法性的讨论集中于两个基本的概念:支持还是反对将发展权视为人权。分歧在于:希望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进程,但发达国家拒绝承担财务责任和其他责任。
认为发展权不属于人权的反对观点的论据是:发展权没有道德基础,不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政治承诺。这种观点反映了下面一些说法:
首先,发展权实质上属于自决权的范畴,因此,如果这种权利存在的话,也只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权利或群体权利而不是国家之间的群体权利或民族权利。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广义上的集体权利和特定意义上的发展权利属于概念不明确的权利,需要特别关注的权利只有民权与政治领域的个体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不受打击和折磨的权利等……。根据这种观点,发展应被视为一种目标,而不是权利。
其次,发展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带有保护性和可规划性特征的概念,而不是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没有明确的主题。人权的主体只有人类个体,发展权中所说的国家和民族不能作为人权的主体。
第三,权利往往伴随着责任。在承认了某些权利的同时,也就有了尊重、保障和落实这些权利的责任。根据国际法,这些责任必须用法律体系具体规定下来。这就意味着权利必须由某种法律或契约去确定或认可,或至少要由法院根据习惯法给予认可。因此,发展权也许不属于法定权利,因为它只得到了《非常宪章》这样一个地区性文件的认可。
与上述观点相反,支持发展权的人们却认为发展权是在民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实现发展目标的基本权利。
首先,国际法是发展和变化的,而这种发展和变化越来越有助于包括发展权在内的集体权利的认可。根据这种认识,人权不仅仅体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体现国际层面上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发展权属于这些关系的范畴,是个人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的集合,是自决权的经济要素。
第二,落实发展权的监督机制无需等待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可以建立起来,因为发展权通常是在已经得到国际契约认可的一揽子权利当中实现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和独立专家当前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都被视为对实现这些权利的积极贡献。
上述两种基本观点显然各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地方。虽然从传统法律义务的角度看发展权没有被认可为一种合法权利,但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可以有例外,因为人权本身不仅仅具有法律的价值,而且还具有道德上、哲学上和政治上的内涵。基于这样的理由,发展权也许不属于合法权利,但它仍然属于一种人权。阿尔琼·森古普塔指出:“人权的基础是产生于美德的道德规范,根据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认可程度,人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他还说,发展权可成为国际习惯法。
落实国际法的实际情况显示,对人权的解读是一个过程。有关人权的许多国际契约是在已有的宣言或声明的启发下形成的。比如,有关人权的国际宣言就是1966年通过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前提文件。1967年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是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基础。……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发展权宣言》以后会发展成为法律文件。
在21世纪,从人权的角度很好地尊重、保障和落实发展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将平等与幸福带给世界上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援助被认为是一种政治上、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可以为在社会上消除饥饿、贫困和不平等,为建立、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