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的特征
经过对反倾销法不同角度的考察和分析,反倾销法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反倾销法的主体包括闰际经济组织、国家和法人。
第一,国际经济组织,如世贸组织负责组织各成员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反倾销国际法,在一定范围内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国家是反倾销法的当然制定者,当进口产品涉嫌倾销时,出面负责处理,共同参与制定反倾销国际法,其主体资格是无可非议的;第三,法人在从事出口贸易时,有可能成为产品的倾销者,当进口倾销产品对自己产品所代表的产业造成损害时,有权单独或联合提起反倾销调查甚至诉讼,在这些方面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是反倾销法律关系出主体。
2.反倾销法律由反倾销国内法规范和反倾销国际法规范组成。
它们所适用的对象范围和所承担的任务有所差别,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反倾销国际法只能通过反倾销国内法的援引方能在国内得到实施,另一方面,国内法规范的内容又不能与国际法规范的内容相抵触。
3.反倾销国际法和反倾销国内法的直接任务是有差异的。
反倾销国际法的直接任务是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内容提供原则性标准,并为其发展确定方向,抑制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国内法的任务,主要通过防止或抵制进口产品的倾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
4.反倾销法既包括反倾销实体法又包括反倾销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规定进口产品倾销的认定和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认定等内容;程序法则主要包括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
5.反倾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贸易管制法。
反倾销法规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也就是说有关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方式规避反倾销法的适用,否则,将受到反倾销法规定的制裁。可见,它的法律规范不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也不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