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5:58:58百科知识库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级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分2款:

释义和理解

第1款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同一目录产品领域必须的机构数量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决定组建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是:(1)长期从事相关认证业务并无不良记录;(2)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指的是本条例关于认证机构设立的一般条件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4月2日联合发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对《办法》中的审批条件的解释,设立认证机构的具体条件为:(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2)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检查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查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4)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条件;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另外,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对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同样适用。关于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办法》第21条规定: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办法》第22条规定:外国认证咨询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对《办法》中的审批条件的解释中则规定: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由该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2)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3)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他们的简历;(5)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关于认证机构的数量要求,本条规定在同一目录产品领域不得少于两家符合规定资格的指定认证机构,目的是避免认证垄断和片面性,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第2款是关于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法定限制性要求。要求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信息披露义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之前,要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即目标机构的基本情况、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说明、具体的评审结果的时间安排等。(2)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目标机构进行评审。(3)评审合格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出决定。评审和决定必须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并根据前期公布的时间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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