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机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我国,中有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方可以从事认可活动。其他任何单位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皆为无效。而设立认可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有确保公正性的原则和程序,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
(3)具有确保其公正性的政策并形成文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保证认可工作公正性的规则,有关认可事项的申诉、投诉程序等,并且保证有关各方均能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根据认可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应当满足认可工作的要求;
(5)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6)确保其要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认可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的业务活动不应受他人干扰。但这并不排斥有关行政机关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在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的综合协调下,通过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关认可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二)通过参加设立在国家认可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推动本行业、本部门适用国家认可制度,促进认证工作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认可机构主要有:(1)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订可委员会(CNAB);(2)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3)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
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人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举措。当前认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就是建立国家统一的认可制度,即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认可职责,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