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主旨
本条是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重点,即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加入WTO后,要根据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国际惯例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外关税壁垒。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实现认证工作的国家统一管理。为此,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此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根据“3C”认证《第一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类,从2002年5月1日起,我国对该产品目录中的132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并统一使用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CCC”,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和“CCIB”标志。为保证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旧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销售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产品,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
由于这些产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意义,对其质量进行认证的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达到相应资质,不是任何认证机构都能承担这样的责任。法律规定,须办理“CCC”认证的企业,可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其他重要产品,其认证也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进行。
认证认可条例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不满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目前,我国指定的认证机构共九家,这些指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产品分别是: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NCA-01C-001:电线组件;
CNCA-01C-002:电线电缆;
CNCA-01C-003: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6: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7:热熔断体;
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状;
CNCA-01C-01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1: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2: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4:电动工具;
CNCA-01C-015:电焊机;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2:照明电器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CNCA-02C-023:汽车产品
CNCA-02C-024: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3C-027:轮胎产品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CNCA-08C-032:心电图机
CNCA-08C-033: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5: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6:植入式以及起搏器
CNCA-08C-037: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8:人工心肺机 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9:人工心肺机 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40:人工心肺机 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1: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器
CNCA-08C-042: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3:人工心肺机 硅橡胶泵管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
2.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CNCA-01C-014:电动工具;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
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
CNCA-01C-022:照明电器;
CNCA-01C-031:电信终端设备
3.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
4.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CNCA-05C-029:植物保护机械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5.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6.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
CNCA-03C-027:轮胎产品
7.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CNCA-06C-030:橡胶避孕套
8.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CNCA-09C-044: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5:消防水带
CNCA-09C-046:喷水灭火设备
9.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CNCA-02C-026:汽车安全带产品
由于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查、检测活动与社会和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对其监督检查更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保证这些产品的质量,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这些机构的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检查。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进行检查。这种定期检查方式,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监督对象会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定期检查是在监督工作中被普遍推广应用的一种方法。不定期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认证认可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的检查。由于这种检查具有突然性,被检查对象事先难以做好充分准备,无法掩饰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获得的情况有时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条不仅规定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动进行检查的职权,也规定了被监督的对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定期向监督部门提交报告的义务。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即说明认证、检查、检测的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依据以及程序,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结果等,以使监督部门了解掌握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对其活动的客观、公正、合法、有效性作出判断和评价。该规定与第51条关于普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报告义务是不同的,后者是应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的,而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报告义务是定期自动的提交的,形成了一项制度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不但有提交报告的义务,而且还有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责任。提交报告的形式不是目的,报告的内容才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只有在掌握真实材料的基础上,监督管理部门才能顺利开展工作。因此,被监督的机构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认证活动,如果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