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权的性质
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双重性质。其私权性质在于,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配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劳就应有得,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同时工资分配权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从劳动报酬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工资保障立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标准、数额及支付日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在于:劳动报酬权在任何国家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作为政治国家和经济国家必须干预劳动分配关系。原因在于:
1.劳动报酬权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资在现阶段仍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劳动者衣食无着,是社会动荡的因素,工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罢工在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也不例外的发生过此类事件。
2.工资标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由于工资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如何分配、按何种标准分配,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
3.工资标准的高低关系到公平竞争。工资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如不对工资问题进行强行干预,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现在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中,百分之八十一以上是因工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而起。劳动报酬已成为劳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
最近全国人大宪法修改案中把人权载入宪法,使人权这个时代的观念上升为我国宪法的规定。以此为基础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权做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劳动者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本质属性,而且还具有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