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的类型
然而,就业权的实现从法律保障角度看,还必须包括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能否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关系着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生活质量,也关系着其就业权的实现程度。我国法律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为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平等就业的方针,并在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也强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在劳动制度改革以前,劳动者只有就业权而没有择业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打破统包统分的就业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