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