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与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颁布,2004年修订。该法明确规定:
1.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3.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灭菌;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二)《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颁布,该法明确规定医师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利益,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等。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于1994年颁布并实施,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同时强调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医院感染,防止对医务人员和社会的危害。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与环保局共同颁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一步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理和预防医院感染工作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1月颁布,明确规定:
1.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包括控制实验室感染在内的职责;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2.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处理;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六)《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l月颁布,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七)《消毒管理办法》:200l年由卫生部重新修订颁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4.从事治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发生医源性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由卫生部颁布、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和技术规范
(一)《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由卫生部颁布实施,该《标准(试行)》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制定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它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和监测的准确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诊断依据,同时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标准》中对医院感染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并按人体的各系统详细具体地阐明了相关的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消毒技术规范》。该《规范》从专业技术角度详细地阐明了常见消毒灭菌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医疗机构中进行各类环境、物品的消毒灭菌方法要求以及消毒灭菌监测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医院内消毒灭菌工作及其监测提供了较为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技术技术规范。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10月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该《指导原则》明确要求:
1.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人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因此,有关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中相当重要的工作内容。
(四)《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该《规范》明确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内镜消毒工作,将内镜消毒质量纳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2.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内镜的清洗和消毒灭菌技术。
3.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内镜清洗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4.本《规范》实施前,开展内镜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内镜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严格预防和控制因内镜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五)《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指导原则》:2004年卫生部颁布,该《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医务人员的职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并明确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2.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使用后的锐器应当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发生刺伤导致感染。
4.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与处理。
(六)《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2005年颁布并实施,该《操作规范》明确要求:
1.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2.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建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3.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生部于2005年颁布并实施,
该《规范》明确要求: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复用;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消毒,作好登记,专人专用;经血传播疾病病人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得复用;
该规范的颁布实施,说明我国已开始重视血液透析器复用可能引起的交叉感染问题。
三、医疗机构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使国家法律、法规与技术性规范在医院内能够细化、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严格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性规范、应建立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及其职责,医院感染管理有关部门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医院感染的培训制度,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医院感染爆发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与控制制度,医院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监测与质量改进制度,医院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的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手卫生制度,无菌操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重点部门,(病房、ICU、感染疾病科病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口腔科、输血科、血液透析室、检验科与实验室)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重点感染部位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与管理,是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