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提单仲裁条款处理纠纷
提单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没有提单仲裁条款,事后又达不成仲裁协议,则提单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与诉讼相比,仲裁有如下好处: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在仲裁中,有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适用法律选择的自由,为维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裁决书可只写裁决结果,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2、独立公正。仲裁机构是民间自治机构,独立于其它任何机构,仲裁员均上具有专业知识,声誉卓著,独立公正的人士担任,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易于被接受和承认。
3、灵活、快捷、节省。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意愿灵活地掌握程序,避免程序的繁琐,通晓专业知识和仲裁实务的仲裁员的意见有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次性收费,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费用。
4、仲裁裁决易于得到国际承认和执行。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国家不倾向于承认外国法院根据提单管辖权获得的管辖权,即使承认了,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也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国家间有双边司法互助协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司法互助协助定一般仅限于司法文书的呈达和调查取证。提单仲裁条款却得到较普遍的承认,仲裁裁决被外国承认和执行也较为容易。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我国船运企业在提单中订入仲裁条款,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面扩大了我国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另一方面仲裁裁决也将得到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负有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义务的同时,享有要求其它缔约国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