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证券仲裁的实践
1994年9月,北京两家证券公司因股票发行过程中承销团成员之间承销费用的划分问题上同另一证券公司发生争议,上述两家证券公司遂提起仲裁,成为我国证券仲裁史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由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刚刚成立,不仅缺乏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又未开形成一套行业惯例和做法,仲裁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裁决本案时,除依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外,更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外关于承销费用划分的规定和习惯做法。这一裁决,对于今后我国证券发行中承销费用的划分的实践和立法都将产生着积极影响。
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有了第二、第三。稍后的证券仲裁涉及证券公司交易中的错误造成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此后的国债交易纠纷。与贸易、合资方面的案件相比,证券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是少的。但证券仲裁曾一度热闹起来。这由于,其一,由于证券仲裁的宣传,使很多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个人感觉终于找到了说理的地方,于是纷纷前来北京咨询或拟提起仲裁,但由于他们很难与证券公司达成仲裁协议,所以这些争议均与证券仲裁失之交臂。其二,我国有95、96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制定了进行国债回购的回购交易成交报告书,其中的回购主协议第二十条规定回购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如协商解决不成,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所以大量的国债回购纠纷成了证券仲裁发展的又一契机,然而证券仲裁又一次未能红火起来。个中缘由有三:1、当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限于涉外纠纷,而国家证券委授权仲裁的也是股票发行与交易产生的争议,国债交易纠纷显然不属于股票争议。此类证券仲裁案将面临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而被撤销之虞。2、有些国债回购交易的双方未采用回购主协议的格式文本,未将主协议中的条款引用上去,导致纠纷产生时是仲裁还是诉讼,双方莫衷一是。3、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则明显不支持仲裁,也许因为国债纠纷金额均巨大,谁都想着少一案不如多一案。尽管如此,贸仲还是审理了一些证券仲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