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主旨
本条是医疗机构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是降低医院感染发生和医院感染风险的重要基础。医院感染管理必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重在完善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其管理体系,第三章预防与控制重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的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各项措施。医疗机构是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的主体,在预防控制医院感染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本条罗列了六条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本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违法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措施不属于行政制裁,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须任何前置条件,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即可实施。而对于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规定的行政处分,仅在情节严重时适用。本条中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般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执行人员。如院长、主管副院长、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人员或主管该项工作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