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的原则
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典当业是特殊的行业,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均有相应的原则和法律规定。我国典当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诚信、互利,这也是典当的基本原则。如《典当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即当事人在典当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保证典当交易活动自始至终公平地进行。
(1)典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典当是一种融资活动,但同时也是一种商品交换。当户以物换钱,获得典当行的资金使用权;典当行质押放款,获得当户的当物占有权。典当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为本位、利益为导向、合同为手段,在充分谋划算计的基础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竞争机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典当交易,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分,平等地遵循合理的规则,谁也不能超越、凌驾法律之上,以非平等地方式对待对方。如典当行不应以当户的身份、地位如何为标准发放当金,当户也不应只享受当金而不转移当物。
(2)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平等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谋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在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平等,在风险与利益的承担和享有上机会对等,从而体现典当交易的互惠性和互换性。如通过典当行为,当户利用当金满足生产、经营或消费需求,而典当行发放当金获得贷款收益的回报。
(3)典当双方平等地表达意志
典当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享有意思上的平等,不受他人干预,有权依其自身愿望平等交换主体意志。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关系,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谁都有权不屈从于对方的意志。任何典当交易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干预交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各方当事人。如当户强迫典当行收当、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当、第三人强迫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等。
(4)典当双方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典当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它要求法律对待当事人不以所有制性质、资本来源、组织形态、企业规模、国籍、地域、民族、文化程度等而区别对待,应当一视同仁地适用相同的制度和规则,平等地予以保护。如典当双方从事合法典当交易,其各方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倘若?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欠ǖ涞苯灰祝蚱渌骄芊芍撇谩?/p>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享有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和决定自己意思的自由,能够依其自己的理性判断,按其自己的意志做出决策,自主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因为从个人利益和目的看,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能比当事人自身更为准确地判断干什么和如何干,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故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本质上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尊重意思自治和经济自由。
(1)典当双方自愿参与交易
典当双方当事人参与典当交易的目的在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故有权自主做出判断和选择;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典当交易;有权决定参与典当交易的时机。这种参与的自愿是当事人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当事人责任和风险自担的前提。如当户有权决定当与不当、典当次数等;而典当行则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多少等。
(2)典当双方自愿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对象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及其程度,因此,典当双方能否自愿选择交易相对人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必须有自愿选择的机会。否则,典当双方便难以生存或者无法自愿选择。如某些地区没有典当行存在,故连典当双方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说互相选择典当交易相对人了。其次,必须有自愿选择的权力。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自主权的重要表现。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令典当行发放当金;典当行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当金。而当户选择哪家典当行从事典当交易,也不应当受其他人的意志左右。
(3)典当双方自愿选择交易方式和内容
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典当双方当事人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因此,典当双方能否自愿选择具体的交易方式同样至关重要。其一是交易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典当双方有权决定采取质押贷款方式还是抵押贷款方式从事交易活动;有权决定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利用公证、鉴证等形式。其二是交易内容,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典当双方有权决定采取动产、财产权利还是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从事交易活动;有权决定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
3.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典当双方具备诚信意识
典当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依据诚信的观念实施典当行为。如当户从事典当活动,其基本目的应当是为了以一定的担保标的押取当金,从而满足自己生产、经营或消费方面的需要,而非出于不合法之目的从典当行骗取钱财;而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也应当本着为当户善意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依法合规地收取当物,发放当金。
(2)典当双方实施诚信行为
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应当于典当活动中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如当户典当时,应持来源合法并且是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担保标的押取当金,而不得以具有权利瑕疵的担保标的或者赃物进行典当,故意欺诈典当行,以图获取不义之财。作为典当行,对当户交付的担保标的应当公平合理地估价,任何不负责任地高估或者压价都是非正当的典当交易行为,且一旦典当成交,应当按时按量向当户提供典当双方认可的融资服务。
(3)典当双方不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从事一切典当活动,在典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的各个阶段,都始终如一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诺言,相互配合。如当户在持物典当时,应向典当行说明当物来源,并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在偿还当金时,应向典当行支付法定当金利息,并履行领取当物的义务。而典当行在收当时,应与当户约定折当比率,并履行按约定比率发放当金的义务;在存当时,应负责妥善保管当户之当物;在赎当时,应负责向当户返还良好之当物;并在整个典当过程中,履行为当户保密及保守其他商业秘密的义务。
4.互利原则
互利原则即等价有偿原则,主要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活动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一方享有权利,同时应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和剥夺对方财产,侵害对方利益;如果造成对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1)典当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它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互为对价给付,体现平等互利。如当户履行向典当行交付一定当物的义务时,享有获得相应当金的权利,而典当行在享有收取当物的权利时,应当履行向当产发放当金的义务。此外,典当行有义务为当户鉴定、评估和保管当物等,而当产有义务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息及其他相应费用等。
(2)典当双方经济利益的等价性
它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各方均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其所得利益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如当户获得当金的使用权,能够满足自己在生产、经营或生活上的某种利益,便有义务向典当行交付当物作为债权担保,并支付利息作为资金价格;而典当行获得当息所有权,能够满足自己在融资过程中的某种利益,便有义务妥善保管当物,并在赎当时向当户返还当物。
(3)典当双方损害赔偿的相互性
它要求典当双方当事人从事典当行为时,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应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符。如存当期间当物因典当行保管不善发生损毁,典当行负有赔偿责任;绝当期间典当行无法收回当金本息,当户作为债权担保的当物便由典当行变现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