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5:45:28百科知识库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就是每年的主汛期,一般是5月9月份,由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大部分是强降雨引发的,而且每年汛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的80%以上,且大部分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因此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群测群防工作对避免人员伤亡尤其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汛期巡查、值班、速报、督查制度。进入汛期即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特征(地声、泉水变浑、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的巡回检查。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要及早赶赴现场,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发展趋势,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处理对策措施。

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是监测和判别地质灾害的重要依据。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预防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提供重要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和精神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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