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撤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限制人类活动,是为了避免引发地质灾害。如果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就没有必要永久的限制下去。因此,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经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安全评估,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