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人的权限
各国立法关于共同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分别有下列两种情况:
(1)被代理人就委托事务的各个部分分别向各代理人授权,各代理人在独立代理权限内单独行使;
(2)如无明确规定,共同代理人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共同对被代理人负责。
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人全体共同对外部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即使为意思表示有其先后次序并以最后一人之为意思表示而完成,亦不失为共同代理。中国法律规定共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共同行使,非共同代理人全体所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