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与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燃气供应,这将有效地提高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恢复社会稳定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以上人民政府在采取燃气供应应急措施时,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经营者应急的主要任务:对管辖区内日常供用气进行科学调度,制定合理的应急供气方案,对上游供气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供气方案,加强供气期间的风险评估、抢险调度等工作,负责应急供气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应急供气的安全运行,认真接听客服热线,负责应急供气预案启动后的用户服务协调、解释工作,以及应急预案执行后的用气信息反馈,积极有效地做好应急供应状况下的安全运行及用户服务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切断燃气气源,遇有管道燃气泄漏,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区,避免动用明火,确保户内设施和用气设备安全等。”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时,有能力承担政府布置应急任务的任何机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布置应急任务可以不以法定职责、职业职责为承担应急任务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