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
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制度主要作用是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但近年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逐渐明显。这是山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势变化决定的。首先,“公共秩序”本身是个抽象概念,其具体内涵会随着各国国情的变化而改变,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对其做出详细的限定,这就增加了法官的自山裁量权。只要法官有适当的理山就会排斥外国法的适用来维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国家的利益。这显然不利于国家问正常的民事交往。其次,当前各国交往越更加频繁和深入,为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国际合作顺利发展,各国问更需要的是相互承认和认可,因而也就出现了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趋势。
(一)适用标准发生转变
世界各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适用标准上有“主观论”和“客观论”之分。“主观论”认为当外国法本身与法院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则排除外国法适用,而不问适用外国法的结果是否会对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造成实质的损害;“客观论”认为仅是外国法的内容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并不构成排除外国法使用的理山,只有适用外国法产生的结果对法院国的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时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今埘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采“客观说”已达成国际共识,这埘于限制法院任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更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严格区分国内法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以国内法角度看公共秩序,它主要着眼于国内社会,自然很多规定不适应于国际社会。例如,在涉外婿姻关系中,本国公民在国外与他国公民结婿,奉国法关于婿龄的规定就不能排除掉婚姻举行地法队娇龄的有关规定,冈为该规定只属于国内民法的公共秩序。国内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区别。属于国内法的公共秩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绝对适用于国内民事关系,对涉外民事关系不一定通用,而国际私法的只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