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以及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负有管理责任。送气人员和车辆因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善发生的事故和违约责任,燃气经营者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款规定有利于促进燃气经营者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有利于规范瓶装燃气相关经营活动。
本条第二款是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气瓶充装的部门规章、标准等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从其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营业执照;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全面负责。同时,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站标志以及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使 用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