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5:35:32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主旨

本条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

释义和理解

在燃气设施周边建设道路桥梁,敷设管道,修建房屋和构筑物,挖掘、取土、钻探、深坑作业、打桩、顶进等已是造成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燃气设施保护不力,出现损坏和泄漏会直接发生燃烧爆炸等严重事故,导致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保护的环境,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关键性重要措施。

一、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责任。燃气设施保护的实施技术内容繁杂、安全要求高、涉及相关行业众多,燃气管理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燃气管理部门必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水利堤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以取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过程中的协调一致。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所要保护的客体是燃气设施,所要防范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要综合以下因素:(一)依据国家《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燃气发展规划和现行的国家、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结合当地社会、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生产生活习惯等具体条件;(四)对可能危害燃气设施的第三方行为活动的种类和影响程度。

保护范围应根据标识技术的规定和要求,设立统一的安全保护范围标识,避免歧义和误解,使得全社会能清晰知晓,遵照执行。

二、本条第二款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性活动的规定。世界燃气行业燃气事故多年的统计和我国运行实践证实,第三方活动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危害占燃气事故原因的比重超过30%,是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明确第三方活动的主要类型,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监督和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处置。

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有五项。第一、二、三、四项活动的共同点是:第三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活动,这些活动直接损害燃气设施,导致燃气泄漏。地下燃气设施损坏形成的泄漏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极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和次生灾害,其突发性、危害性、危险性更为严重。

本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燃气地下管线上建设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建、构筑物压占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由于地下泄漏不易及时查处,易燃易爆的燃气在地下蔓延和聚集,容易酿成其他地下设施或该建、构筑物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类似事故已有较多血的教训。

本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炸山、楼房爆破拆除、施工爆破、基础爆破等作业的能量巨大,其形成的震动使燃气设施的连接松动、设施变形、破损或者爆破直接损害燃气设施,易燃易爆的燃气泄漏后遇到明火,直接引发灾害性后果。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掘施工作业、运走燃气设施周边或者上面的填土,会造成燃气设施基础破坏、防腐蚀工程损坏、管道塌陷等,机械作业也会毁损燃气设施并引发燃烧爆炸,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和次生灾害。

本条第三项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包括液体、气体、固体的腐蚀性物质,这些物质与燃气设施接触,会造成设施的保护层损害,加快或直接腐蚀燃气设施,形成设施损坏、燃气泄漏,形成安全隐患。特别是上述物质渗入地下后,难以检测和发现,造成管道、阀门及连接部位腐蚀穿孔,燃气大量、长时间泄漏,在地下扩散、集聚,在一定空间形成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周边的明火或者其他活动形成的足够着火能量,都会导致燃烧爆炸,酿成巨大的灾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本条第四项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气本身就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燃气生产、运输、配送、存储、使用的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会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产生的冲击波、辐射热能、爆炸震动等会毁损燃气设施,造成次生灾害。燃气的泄漏会成为引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灾害的诱因。这些行为引发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将会极为巨大,必须严令禁止。“禁止种植深根植物”是为了防止植物根系在生长过程中形成的巨大力量造成地下管道位移、变形或断裂,酿成事故。

第五项规定禁止“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是指前四项以外的对燃气设施安全构成威胁,有危害性活动的概括性规定,这些活动可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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