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决的特点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先行裁决有特定的范围: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二)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
(三)效力具有即发性。由于先行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四)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对先行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