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的主体,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职能和权限。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死亡或者退出法人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具有独立的人格,成为法人,就在于这些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某一社会组织一经成为法人,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享有财产权,可以独立地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可以通过行使权利而获得经济利益。法人自身的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也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和名义承担,与其成员无关。并不是任何组织都能成为法人,法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定的组织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即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由主管机关随意批准的法人,或者自我宣称为法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登记机关在审核法人的成立申请时,要对法人登记的内容逐一审查,内容合法并且真实的予以登记,非法的或者虚假的则不予办理登记,以保证法人组织的合法性。第二,法人必须是合法的组织。法人的目的和宗旨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法人的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也应当合法。2.有必要的、独立的财产。任何法人都要有必要的财产,这是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财产必须具有独立性,即法人的财产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成员,也独立于其他法人及社会组织。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不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可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区别与其他法人的标志。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由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单个的自然人的特点所决定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意志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体现和表达的。因此,任何法人都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否则,法人就不能作为有独立意志的主体进行活动,也不可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法人的经营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方。法人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法人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一个社会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必要的财产、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但依附于某一组织或者与自然人的财产、行为不能区分,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法人。
二、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根据本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因此,依法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当对外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包括二种情况,一是一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负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二是二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