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新变化

政治法律2023-02-04 15:33:11百科知识库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新变化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新变化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也不段出现新情况、新变化:

1、误导主体多元化

一是由个人行为向机构行为渗透。部分保险公司默许营销员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误导,甚至直接参与策划。二是由单一渠道向多渠道蔓延。当日订销售误导行为不仅发生在个人代理渠道,同时也向其它渠道蔓延。特别是银邮代理渠道,逐渐成为销售误导的重灾区。三是由个别行为向普遍行为演变。销售误导原来只是少数机构、少数人的行为,当前已经演变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2、误导方式多样化

夸大保单利益、故意隐瞒或含糊解释保险合同中重要信息、代签名等传统销售误导方式存在的同时,一些新的误导方式不断涌现,如在银邮代理渠道,混淆保险与储蓄、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隐瞒产品真实缴费期限,期缴“变”趸缴进行销售。某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把年金产品介绍称一年期产品,误导了大批消费者,2008年6月,该渠道保费收入环比增长近四倍。个别保险公司利用新型销售渠道进行误导,如某保险公司电视直销广告中使用诱惑性话术,违规进行收益演示,未作风险提示。

3、误导产品新型化

保险销售误导起始于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随着新型产品不断面世,销售误导的主要险种由保障型产品转向投资理财型产品。主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把主推方向转到投资型产品上,纷纷加大对新型产品销售的激励力度:前期资本市场的良好表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非理性的回报预期,激发出购买冲动,销售人员抓住这一弱点进行误导。

4、误导群体扩大化

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被误导人群也呈现出扩大趋势。保险销售误导刚出现时,被误导人群主要是一些农村居民、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的消费者,但随着人们投资理财需求不断增长,被误导人群呈现逐步扩大之势,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储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端客户也逐渐成为误导受害者。

本文标签: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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