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外资企业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举办外资企业实践的基础上,对外资企业设立、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本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本条所称的“根据本法”制定,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依据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而不能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抵触。本法公布施行后,为了完善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解决本法在施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0年12月1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实施细则共十三章,八十八条,根据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对其进行了具体化。
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根据新修改的外资企业法,对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共十三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外资企业的具体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审批、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4.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5.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6.外资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
7.外资企业的税收。
8.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9.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10.外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工会。
11.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12.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