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规定
电视转播权是体育组织和赛事组织者的一种无形资产,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是体育赛事表演市场的一种价值体现,并已成为目前各种大型体育比赛的主要经济来源,因而也是体育赛事营销的重点。围绕着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它不仅体现了公认的市场价值规律的法则,自觉遵守着全世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同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也得到了相应法律的保护。《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性文件,最新出版的《奥林匹克宪章》第1章第11条明确指出“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力,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何种方式或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手段或机制??”。美国的“版权法”、“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等法律对于赛事拥有者营销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商业行为、电视转播市场的自由竞争、体育组织的集团利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业余体育法》鼓励支持了美国体育组织营销赛事转播权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如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版权(著作权)邻接权,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与其有偿转让最接近的条款是第4章第4节第1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的广播制作、电视节目,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即对体育比赛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培养运动员成材所付出的成本进行价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