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主旨
本条是对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动态管理
因为近岸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是变动的,这种变动会引起海域自然属性的改变,从而导致海洋功能的改变。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需要变更海洋的主导功能。因此,定期或不定期修改海洋功能区划,才能使海洋功能区划更加符合实际。海洋功能区划的定期修改,是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例行的、定期的、全面的修改,这一修改程序基本与区划的编制程序相同,一般由国家或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均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定期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改变海域功能;二是个别海域的自然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功能已经改变或者丧失,客观上需要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对于第一种情况下改变海域功能是有明确条件的,本条例规定,只有当“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之一时,才能改变海域的主导功能。而对于其他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用海需求,则不能随意改变海洋功能进而要求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改。对于第二种情况下改变海洋功能是一种特例,本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修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对局部海域功能进行重新调整。
(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同样要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需要强调的是,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改变现行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