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制定与自身相关的价格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价格主管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义务的。
5.认为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6.认为价格主管部门侵犯了管理相对人法律规定的定价自主权或经营自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