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续期和终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续期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海域使用权期满后,海域使用权人如仍需使用海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续期申请同初始申请一样,到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其受理。续期申请由于是在原申请的基础上只对使用期限的延长,海域的使用用途、面积、方式等均不做改变,所以,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批准。
二、批准海域使用续期的基本条件
一是海域使用续期申请应在原海域使用权届满60日前提出;二是海域使用续期申请必须符合申请续期时的海洋功能区划。因为海洋功能区划可能会根据海域自然属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适当修改。所以海域使用延期申请必须符合最新的海洋功能区划,否则,不予批准;三是不存在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法定理由。为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各界参与海域开发的积极性,必须保持海域使用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海域使用续期申请应予批准。
三、不批准海域使用续期的条件
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依法提交后,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人民政府可以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是续期申请不符合新修订的海洋功能区划;二是因公益事业、公用基础设施或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该海域的,如选划海洋自然保护区,兴建航标、灯塔等公用设施,国家决定建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三是国家安全用海;四是因海域自然属性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再设置同样类型海域使用权的。
四、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终止
海域使用权的存续是一个时效性很强的概念,它的产生、存续和终止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按照《海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产生基于海域使用申请人的申请和政府审批,申请人还要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海域使用权。相应地,引起海域使用权终止的一种情况是,海域使用权期满后,海域使用权人基于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考虑,没有提出海域使用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自然终止;另一种情况是,海域使用权人虽然提出了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但由于法定原因,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也会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海域使用权的权力消失,但原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并未完全消失。这是因为,海域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海域期间,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需要建造一些用海设施和人工构筑物。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这些设施和构筑物如果不被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所利用,不仅会妨碍新的海域使用开发利用,而且还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因此,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还应承担两项基本义务:一是按照《海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二是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到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