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原则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
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是对海域使用管理所建立的多项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对于推进海域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偿使用海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根本措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资产市场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海域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才能使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二是海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单位和个人通过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国有海域的使用权,并不断从开发利用国有海域中取得经济效益,国家也从对海域的资产管理中,建立起一种自然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才能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三是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使海域使用开发经营者,充分考虑投入产出比,减少和避免盲目性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开发无序、利用无度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四是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依法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样,也是贯彻国家对自然资源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五是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也是对世界滨海国家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的有益借鉴。比如《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规定:批准公有水面的占用和使用时,应征收占用费或使用费。《日本海岸法》规定:海岸管理者按照主管县令规定的标准向使用许可者征收占用费。《英国海岸保护法》规定:在潮间带建港、铺设管道和从事水产养殖,应缴纳租用费。《美国水下土地法》规定:承租水下土地,应按签订的租约向州政府支付租金。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应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不同于税金,也有别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对国有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第一位,政治权力第二位的原则,首先应当凭借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收取权利金,其次才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征税。而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以政府形式或者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行政府职能,对提供直接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比如进出口检验检疫费等。因此,也不能将海域使用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为一谈。
二、海域使用权人有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这是对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原则规定。首先,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既是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尽义务,也是由海域使用金的性质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同目的决定的。凡获准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地方金库,纳入财政管理。70%缴入地方金库的海域使用金的省、市、县(市)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三、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由于用海性质或者用海情形不同,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不同,其缴纳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要考虑到用海行业特点。对填海等完全改变海域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计征,可分两次缴纳。对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可以按年度计征,逐年缴纳。
四、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海域法》的法律规定。目前,近岸海域水质污染,近海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国家对海洋渔业实行资源保护、增殖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行伏季休渔,鼓励和引导部分以海洋捕捞为业的渔民实行压船转产转业,从海上捕捞业转向海水养殖业。另一方面,一部分陆上无土地、以海水养殖生产为生的渔民,近年来由于受环境污染和养殖病害的困扰,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威胁。从维护渔区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增加渔民收入,有效解决“三渔”(渔业、渔村、渔民)问题,对这一部分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是否收取海域使用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严格区分渔民养殖用海和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养殖用海活动,对非渔民的其他单位、组织、企业、个人利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
五、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