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主旨
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也是对其成绩或者贡献的价值肯定。奖励先进,可以给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取向。对认真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进行奖励,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对维护会计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二、会计人员认真执法,首先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次,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于职守,首先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其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
三、设奖、颁奖的主体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人员也可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等;二是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和办法,由设奖或者颁奖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