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的加入方式
仲裁第三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何种情况下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其本质是一个契约法方面的问题。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从某种程度是对仲裁契约性的破坏。为此,应当把这种破坏控制在不会从根本上动摇仲裁的基本属性的范围。从现有对仲裁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的国内外仲裁法规和仲裁规则来看,就仲裁第三人如何参与已进行的仲裁中,有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可以提出申请,有的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有权申请,也有的允许第三人提出申请,但都不允许仲裁庭主动追加仲裁第三入。
(一)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第三人参加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三种结果。一是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一起进行仲裁,这在本质上相当于在三方当事人之间重新确定了一个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与传统的仲裁理论相吻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存在仲裁第三人,允许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
二是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同意参加仲裁,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引入第三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充分的反对理由,那么此时应赋予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权同意第三人参加仲裁。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第三人加入仲裁的申请,肯定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而对对方当事人而言,肯定是不利的,对方当事人当然会反对第三人加入到仲裁中。
三是第三人反对参加仲裁,这时就不得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中。仲裁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第三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争议,当第三人选择了仲裁时,法院就无权对纠纷进行审理;但当第三人不同意加入到仲裁中时,仲裁庭也就不能对该争议进行管辖。因此,应该在充分尊重第三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决定是否参加仲裁,仲裁当事人提出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申请,必须得到第三人的同意。
(二)第三人中请参加仲裁程序
实际上这种情形比较少发生,因为仲裁的保密性,第三人是很难知道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因而也就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就不可能主动提出申请加入到别人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当然,如果第三人得到仲裁庭或者仲裁当事人通知时,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有利害关系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可以申请加入仲裁程序。但第三人的申请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进入仲裁程序,还必须要取得仲裁当事人的同意,因为仲裁的契约性,仲裁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第三人的加入,第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一方仲裁当事人同意第三人的加入,则如上所述,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引入第三人。
(三)仲裁庭是否有权提出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要求
由于仲裁的自愿性和民间性,仲裁庭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追加第三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知第三人,由第三人决定是否加入仲裁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同意参加仲裁则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复。此时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实际操作和第三人提出申请加入仲裁一样。但是如果第三人不同意参加仲裁,如前所述,仲裁庭无权强制第三人接受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