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经验。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借鉴前苏联的经验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63年国务院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厂矿)应当设置总会计师。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也对总会计师作了相关规定。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又肯定了设置总会计师的体制,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完善决策机制。
二、必须设总会计师的单位。与《会计法》相一致,《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搞好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本条还界定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这样一个范围。所谓国有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的企业,企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资本金和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归国家。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指的是相当数量的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或者国家在该企业股权份额虽然不是那么大,但是能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主导、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控股地位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中,持有能占控股地位的股权,通常视公司持股人数和持股数来确定,在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国有资产所控股份超过半数即为控股,而在一个有5个以上股东或有社会公众持股的公司,国有资产超过一定数额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即可认为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通常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占支配地位。大中型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业务量等方面较大的企业。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所属的企业,也制定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2007]1号)。
三、其他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对于非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本着从实际出发、按需设置的原则,作出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原则性规定。应该说明的是,目前我省有些企业,参照省外甚至国际大企业的做法,设置了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实际上履行的职责与总会计师相当,或者可以认为是总会计师的别称,这种情况是完全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