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主旨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法定材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必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即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这几种情形之一才可以受理。
上述事由,是基于当事人在申请书中的承诺性选择事由,而非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事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