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重组
仲裁庭组成后,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及时地作出裁决。但是,在实践中,仲裁庭组成后,因一些原因致使有的仲裁员不能继续参与仲裁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更换仲裁员。由替代的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才能继续仲裁案件,直至作出裁决。这就是仲裁庭的重组。根据我国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仲裁庭的重组:
(1)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或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2)仲裁员因死亡、除名、回避或者由于自动退出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应当明确的是,有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庭重组规则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也可以无需重组仲裁庭,由该两名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