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特征
1、仲裁委员会是争议双方共同选定解决其民商事纠纷的第三者。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委员会即是这个意义上的第三者。
2、仲裁委员会是法院以外对一定范围的民商事争议的裁决者。仲裁委员会执行公断的职能,根据仲裁协议依法仲裁。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办案,不受任何人干涉。
4、仲裁遵循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