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众咨询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公众咨询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制度,属于一种民间的、专项的、阶段性的公众参与机制设计。在旧城镇和旧村庄更新改造中分别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和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有利于更加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促进更新改造工作和谐开展。由于旧厂房改造涉及权属主体较少,故无需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