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条件
一、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裳芯俊⒔萄Чぷ鞑⒕哂懈呒吨俺疲蛘呔哂蟹芍丁⒋邮戮妹骋椎茸ㄒ倒ぷ鞑⒕哂懈呒吨俺苹蛘呔哂型茸ㄒ邓剑?/p>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