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5:19:42百科知识库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表决和公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表决和公示等主体、程序和条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在区政府主导下组织编制、征询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的流程,在区内统筹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的前期工作后,再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后,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如涉及重大复杂事项,市城市更新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则需要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成熟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区政府在修改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后,如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后,再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主要考虑到现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多轮研究协调并修改完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表决、公示事项,表决、公示通过后,以便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最终审议决策。

城市更新利益主体比较多,实施过程比较复杂,综合性强、难度高。为充分发挥城市更新部门综合协调的职能,本条规定在原“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环节,新增加了召开协调会议的工作环节,在正式审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前,加强对重要内容的协调、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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